20110904

20110904-勞基法-勞動契約(賴著不走)

20110904-勞基法-勞動契約(賴著不走)

公司內有員工績效不佳,卻又得以賴著不走,原因在於,僱主不能隨便辭工的原因,是因為勞基法對於辭工的限制,勞基法主要是站在保護勞工工作權利的角度訂定,而非資遣費的問題,因為資遣費的定義是:『同一僱主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』。對於僱主得以辭工的傷害程度而言,資遣費並不算多。

而僱主常用的正當手段,就是調單位,三不五時就把有問題的員工調來調去,從台北調台中,看你是要通勤還是搬家,往往很多人會因為這樣就主動離職了,但也會有人秉持著『一皮天下無難事』的本領,就成了賴著不走的問題。

【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】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【僱主得以解僱員工,條件太過嚴苛,需勞工】
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僱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二、對於僱主、僱主家屬、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四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五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僱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僱主受有損害者。
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
【資遣費】
一、在同一僱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
二、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。

【Reference】
1.勞委會(http://www.cla.gov.tw/
2.法規條文(http://laws.cla.gov.tw/Chi/FLAW/PrintFLaw01.asp?lsid=FL014930&ldate=&beginPos=0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