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1002

20091002-申請普通護照須知


20091002-申請普通護照須知



1. 請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。

2. 請繳交最近6個月內拍攝光面白色背景護照專用照片(直4.5公分×橫3.5公
分)乙式2張(照片規格如注意事項1),照片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
書。

3. 規費新台幣1200元

4. 請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

5. 年滿14歲及領有身分證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正、反
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須影印清楚)。14歲
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,繳驗戶口名簿正本,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3個月內
辦理之戶籍謄本。

6. 未成年人(未滿20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,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 人在
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除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外,並應繳驗身分證正
本。倘父母離婚,父或母請提供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身分證正本。

7. 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 ;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
名者,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
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

8. 凡男子(年滿16歲之當年1月1日起至屆滿36歲當年12月31日止)及國軍人員
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
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
蓋兵役戳記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),再
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。(請參閱「接近役齡男子、役男、國軍人員、後
備軍人申請護照須知」)

※注意事項:


(1)照片規格:半身、正面、脫帽、露耳、不遮蓋,表情自然嘴巴合閉,足資
辨識人貌之照片,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少於3.2公分及超過3.6公
分 ,頭部或頭髮不能碰觸到相片邊框(女姓長髮碰觸相片邊框下緣情形例
外),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,如果配戴眼鏡,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
部分(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,如深色膠框眼鏡)或有閃光反射在眼鏡
上,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。另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
影像。(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,以確保在海外旅行通關便
利。)

(2)晶片護照資料頁內容必須與晶片儲存內容一致,如果護照資料頁之個人資料
有任何變更者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改資料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。

(3)無內植晶片護照(原MRP護照)持照人,倘更改中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
編號等項目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。護照加簽或修正各
項規定及項目,請另參閱「申請護照各項加簽或修正須知」。

(4)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一年,或所持護照非屬現行最新式樣者可申請換
照。

(5)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人員代為
申請(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親屬關係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正
本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,及黏貼受委任人身分證影本。

(6) 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:一般件為4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為5個工
作天。

(7)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8:30至下午5:00,中午不休息。

(8)依國際慣例,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
(9)本局自96年1月1日起,不再受理民眾持舊式國民身分證辦理護照。

※如果您對本須知有任何疑問或不瞭解地方,歡迎逕向本局詢問台人員洽詢。

本局申辦護照詢問專線:02-23432807或02-23432808

~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竭誠為您服務~

發佈日期:2009/4/2

沒有留言: